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 县级
2026-05-22 2026-05-25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181环罚决字〔2026〕8号

河南开瑞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7165120XD

地址:巩义市永安街道办开瑞路

法定代表人:孟献治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2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2月24日12时郑州市启动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管控,2025年12月27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管控措施为全工段停产,经现场调阅你单位冷轧工段配套的全油回收设施排放口的在线历史数据,发现你企业2025年12月24日12时之后,在线数据废气流量未有明显变化,同时非甲烷总烃的浓度、排放量大幅升高近一倍,在线数据显示25日废气流量日小时均值为2万多立方米,非甲烷总烃日排放量为19.857千克,26日0时至26日11时在线数据还有较大流量,非甲烷总烃还有0.6千克至1千克的排放量之后废气排放量大幅减少,非甲烷总烃大幅落到0.06千克以下,证明该企业2025年12月24日12时至2025年12月26日11时启动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管控期间,冷轧机未停产到位,未按照郑州市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管控要求落实停产,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己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2025年12月28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1台冷轧机、1台拉弯矫仍在生产,仍未按照郑州市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管控要求落实停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27日提取的河南开瑞铝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孟献治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2.2025年12月27日、2025年12月28日河南开瑞铝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授权书一份(共2页),被委托人张琳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委托代理资格和权限;

3.2025年12月27日、2025年12月28日分别制作的河南开瑞铝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两份(共6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两份(共2页)、调查询问笔录两份(共8页)、2025年12月27日、2025年12月28日现场照片证据一份(共11页)、2025年12月24日至2025年12月27日在线监控历史数据报表一份(共4页)、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科技信息监测科提供的2025年12月24日至2025年12月27日在线监控历史数据报表一份(共4页),证明你单位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决定的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企业规模、持续时间、违法次数、是否配合执法检查等情况;

4. 2025年 12月 27日提取的河南开瑞铝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一份(共3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资料一份(共2页)、排污许可证一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环评审批手续、环保验收及排污许可管理情况;

5.2025年12月27日提取的河南开瑞铝业有限公司预缴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6.2025年12月27日提取的河南开瑞铝业有限公司2025-2026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复印件一份(共4页),证明你单位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7.2025年12月27日提取的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郑政文[2024] 148号复印件一份(共2页),2025年12月24日郑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专班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下发《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的通知》复印件一份(共8页)、2025年12月31日郑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专班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下发《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的通知》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重污染天气管控启动时间、管控级别及解除时间;

8.2026年1月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表(复查)一份(共1页)、2026年1月8日下达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整改复查意见书》及送达回证一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2月3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1环责改字〔2025〕4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6年1月7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整改。

2026年1月1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6〕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6年1月16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181环罚告字〔2026〕1号)后,逾期未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项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违法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 ”的规定。

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 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判定标准: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持续时间,判定标准:36小时-48小时,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4,1,1],处罚金额(X):66250元,代入公式:66250=10000+(100000-10000)×[(5-1)/4+((2-1)+(4-1)+(1-1)+(1-1))/(4×4)]× 50%,最终裁量金额:6625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陆万陆仟贰佰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开户银行: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2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