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 县级
2026-05-25 2026-05-26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181环罚决字〔2026〕9号

河南建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46F55N58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康店镇民营科技园南园区 29 号

法定代表人:冷建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4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通过调取郑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动态监控平台资料发现:河南建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1台叉车类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2-GA625912,终端编号:3FLY1440805823561)定位系统异常、设备离线,无法纳入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动态监管;平台档案显示该机械排放标准为国Ⅱ级,该机械2015年购置,产权归你单位所有,主要用于厂区原材料及成品装卸转运,系你单位唯一装卸作业设备。

为核实该机械实际运行状态,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9日随机调取你单位厂区2026年4月4日、4月5日、4月7日的视频监控资料,查实上述机械在上述时段内持续在厂区内开展装卸作业。该行为违反了《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巩政通〔2024〕4号,2024年8月27日印发,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高频使用场所划定:全市所有工矿企业、物流园区、铁路货场、主要施工工地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你单位厂区属工矿企业范畴,依法纳入上述禁用区管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9日提取的河南建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冷建波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的违法责任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2.2026年4月9日提取的河南建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被委托人李晓鸽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的合法身份及代理权限;

3.2026年4月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4页)、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共1页)、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现场照片证据1份(共7页),证明你单位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事实、企业规模、管理类别及执法配合情况;

4.2026年4月9日提取的河南建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年产50台破碎机、50台分选机、8000米球墨铸铁井壁管项目环保审批及验收文件复印件各1份(共9页),证明你单位涉案生产项目的环评审批及竣工环保验收情况;

5.2026年4月9日提取的河南建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25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及员工花名册1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营业收入、从业人员数量,确认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6.2026年4月9日提取的河南建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类;

7.2026年4月9日提取的郑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动态监控平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表、设备在线状态截图1份(共8页),证明本案案件来源,以及涉案环保编码为2-GA625912、终端编号为3FLY1440805823561的叉车类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标准、编码登记信息、定位系统损坏离线的异常状态,佐证涉案机械属于高排放、不符合管理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8.巩义市人民政府2024年8月27日印发的《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巩政通〔2024〕4号)复印件1份(共5页),证明你单位所属工矿企业厂区属于本通告明确划定的禁用区范围,同时证明禁用区管控范围、禁用标准、管理要求及通告正式施行时间,明确你单位涉案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定管控规则;

9.2026年4月20日制作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表(复查)》及现场照片、新置换叉车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共7页)、《整改复查意见书》1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4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1环责改字〔2026〕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涉案环保编码为2-GA625912 的国Ⅱ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2026年4月2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永久停止使用涉案环保编码为2-GA625912、终端编号为3FLY1440805823561的国Ⅱ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并已购置置换为符合巩义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控要求的国Ⅳ排放标准叉车。

2026年5月1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6〕6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6年5月14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6〕6号)后,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 号) “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序号 41(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内容:1台,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2,1,1,1,1],处罚金额(X):5750,代入公式:X=N+(M-N)×[(A/5)2+(B1+B2+B3+B4+B5+B6)/(5²×n)]×50%=5000+(20000-5000)×[(1/5)²+(1²+1²+1²+1²+1²+1²)/(5² ×6)]×50%,最终裁量金额:575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伍仟柒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开户银行: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5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