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 县级
2026-06-18 2026-06-19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181环罚决字〔2026〕10号

巩义市理想铝矾土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40HF8T6Q

地址:巩义市鲁庄镇邢村村

法定代表人:邢争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3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你企业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执法人员在其竖窑下料口区域发现部分残余煤块,同时在企业东南方向的一处料场发现有堆存未使用的原煤。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6年3月23日提取的巩义市理想铝矾土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企业投资人邢争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投资人的身份;

2. 2026年3月23日提取的巩义市理想铝矾土加工厂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邢天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授权人的身份;

3. 2026年3月23日制作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现场照片证据一份(共5页),证明你单位超出规定的期限仍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违法事实、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受处罚次数、是否配合执法检查等情况;

4. 2026年3月23日提取的巩义市理想铝矾土加工厂年产5万吨铝矾土烧结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网上备案文件复印件一份(共4页),证明你单位项目手续合法性及产污环节等情况;

5. 2026年3月23日提取的巩义市理想铝矾土加工厂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项目排污许可类别为登记管理等情况。

6. 2026年4月13日制作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表(复查)》一份及现场照片(共4页)、《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整改复查意见书》及送达回证一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4月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1环责改字〔2026〕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6年4月1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6年5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6〕8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6年5月11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6〕9号)后,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超出规定的期限仍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或者拆除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的规定。

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超出规定的期限仍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郑环文〔2021〕37号)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类6,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判定标准:超出规定期限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未造成后果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使用情况,判定标准:已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且规范使用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代入公式:X=N+(M-N)×{(A-1)/4+[(B₁-1)+(B₂-1)+(B₃-1)+(B₄-1)]/(n×4)}×50%=20000+(200000-20000)×{[(1-1)/4]+[(1-1)+(1-1)+(1-1)+(1-1)]/(4×4)}×50%=2000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0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超出规定的期限仍使用高污染燃料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报送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8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