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良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9GF7LA45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回郭镇产业集聚区5号路一厂房
法定代表人:乔仁渠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3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3月26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信访投诉,对巩义市良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工段正在喷漆作业,未在密闭设备中进行,你单位建设有专用喷漆房并配备有水雾除气系统一套,但仍有工人在喷漆房旁的普通车间内进行喷漆作业,导致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逸散,未按要求进行密闭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巩义市良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乔仁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2. 巩义市良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授权书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李伟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委托代理资格及权限;
3. 巩义市良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2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现场照片证据一份(共8页),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喷漆作业未在密闭设备中进行的违法事实、行业类别、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受处罚次数、是否配合执法检查等情况;
4. 巩义市良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登记回执一份(共4页),证明你单位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
5. 巩义市良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税务报表一份(共1页),职工人数证明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6.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表(复查)一份(共1页)、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整改复查意见书及送达回证一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4月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1环责改字〔2026〕3号),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4月7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要求整改到位。
你单位已按照要求喷漆工段在密闭的设备中进行。
2026年6月5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6〕1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6年6月5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6〕11号)后于2026年6月8日递交了陈述申辩材料,辩称:1、违规喷漆系新员工不熟规章制度私自作业,企业无主观偷排、无故停运环保设备;2、当日检查、当日整改到位,次日厂区及车间整改面貌全部整改完毕;3、现场执法人员当场约定:按期整改完毕不予处罚,我方遵照约定全面完成整改;4、案件符合法定免罚条件。公司积极整改,鉴于此情况,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号)(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6,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判定标准:未按要求密闭,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判定标准:机械设备制造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使用,裁量等级:4;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判定标准:符合功能区规划,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判定标准: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4,1,1,1,1,1,1,1,],代入公式:20000+(200000–20000)×[(1/5)²+(4²+1²+1²+1²+1²+1²+1²+1²)/(5²×8)]×50%=339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33950元。
经执法人员复核,你单位陈述申辩情况不属实。1.落实新员工环保制度培训、保障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均为企业不可推卸的生态环境主体责任。当事人提出的不存在主观偷排、未主动停运环保设施的申辩意见,与本案查实的违法情形不具备关联性。行政违法认定以客观行为为核心,即便无主观故意,只要客观上实施环境违法行为,违法定性不受影响;2.你单位在检查当日整改到位,但你单位喷漆工段未在密闭的空间内进行的环境违法事实存在;3.不存在仅通过执法人员沟通协商、确定整改措施即可直接免除罚款的情形。不予行政处罚需依托完整调查取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结合查实的违法事实、情节及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定后方可作出;4.你单位(未在密闭的空间喷漆的违法行为)对周围群众造成了影响,遂对你单位进行了投诉,已对周围群众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前述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叁仟玖佰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报送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2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