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 县级
2023-06-08 2023-06-08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181环罚决字〔2023〕6号

王清峰

身份证号:4101**********6518

地址:芝田镇羽林庄村南大街5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4月19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处置固体废物铝灰渣过程中未建立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管理台账。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生产设备及生产状况照片;鉴定意见书;个人身份证 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5月18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3〕7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 号)(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表序号8:违法事实,裁量等级:3,未记录或未规范记录的信息个数,裁量等级:5;企业规模,裁量等级:1;管理类别,裁量等级:1;违法持续时间,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发生频次,裁量等级:5;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1,1,1,5,1,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X=N+(M-N)×[(A/5)²+(B?²+B?²+B?²+B?²+B?²+B?²+B?²)/(n²×7)]×50%=50000+(200000-50000)×[(3/5)²+(5²+1²+1²+1²+5²+1²+1²)/(5²×7)]×50%=100571,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0057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壹拾万零伍佰柒拾壹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

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6月8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