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奥宇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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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巩义市小关镇楼子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爱花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2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烘干窑窑头设置一直径约60cm的排气管且安装有风机,烘干窑部分烟气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而排入大气环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 (勘察) 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环保手续,现场照片,其他书证 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3月28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3〕3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 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号),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裁量因素:违法事实:采取部分污染防治措施导致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2,1,1,1,1,1,1],处罚金额(X):42950,42950=20000+(200000-20000)x[(2/5)²+(3²+2²+1²+1²+1²+1²+1²+1²)/5²x8]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 终裁量金额:42950。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烘干窑窑头设置一直径约60cm的排气管且安装有风机,烘干窑部分烟气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而排入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肆万贰仟玖佰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
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202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