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 县级
2023-05-12 2023-05-12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181环罚决字〔2023〕3号

河南华之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9FCJXP9T

地址:巩义市永安街道办事处永宁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亚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2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2月14日聚合反应工段生产过程中,废酸气体收集不完全,无法收集全部气体,有酸性气体泄露逸出现象。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 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环保手续;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其他书证 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4月24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3〕5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 号):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露,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 1。(3)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 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 1,1, 1,1,1,1],处罚金额(X): 27200,代入公式: 27200=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x [( 1/ 5 )²+ ( 1² + 1²+ 1²+ 1²+1²+1²+1²) / ( 5 ²x 7) ] x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72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2023年2月14日聚合反应工段生产过程中,废酸气体收集不完全,无法收集全部气体,有酸性气体泄露逸出现象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柒仟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

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2023年5月12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