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驹炭素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4743080XX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米河镇东竹园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元献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3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2号和3号成型工段生产线在郑州市启动橙色预警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2023年1月1日至1月14日、2023年2月4日至2月8日正常生产,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和环保手续;现场勘查示意图;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执法证;成型工段生产台账;郑州市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文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3月27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3〕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持续时间,内容:48小时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5,1,1],处罚金额(X):46563,代入公式:46563=10000.0+(100000.0- 10000.0)x[(3-1)/4+((2-1)+(5-1)+(1-1)+(1-1))/(4x4)]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46563元。
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2号和3号成型工段生产线在郑州市启动橙色预警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2023年1月1日至1月14日、2023年2月4日至2月8日正常生产,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肆万陆仟伍佰陆拾叁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
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