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逸兴碳素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9KWX014M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小关镇杜沟村7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春霞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11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未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现场照片、录像;生产(排污)现场录像、照片;重点排污名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2月10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3〕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监测数据误差,未进行人工监测,不考虑该项裁量因素;裁量因素:监测数据传输偏差,无偏差,不考虑该项裁量因素;裁量因素: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传输率100%,不考虑该项裁量因素;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提供非关键性证据,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2,3,1,1],处罚金额(X):51680,代入公式:51680=20000.0+(200000.0-20000.0)x[(2/5)²+(3²+2²+3²+1²+2²)/(5²×5)]×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5168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伍万壹仟陆佰捌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
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202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