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 县级
2022-11-28 2022-12-06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 0181 环罚决字〔2022〕24 号

巩义市芝田瑞鑫供水材料厂(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646879250

地址:巩义市芝田镇蔡庄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高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8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巩义市芝田瑞鑫供水材料厂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净水剂废渣在厂区内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流失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流失。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工业固体废物流失的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11月2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2〕3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规范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工业固体废物数量,内容:扬散、流失、渗漏5吨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固废类别,内容: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或发生频次,内容:3个月以内或2次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5, 5, 1, 1], 处罚金额 (X) : 200000, 代入公式: 200000 =100000.000 + ( 300000.000 - 100000.000 ) x [ 2.0 / 5 + ( 5 + 5+ 1 + 1 ) / ( 5 x 4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2022年8月29日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净水剂废渣在厂区内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流失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流失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贰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

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28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