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 县级
2022-09-22 2022-09-26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181环罚决字〔2022〕23号

巩义市金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9FXYTG5G

地址:紫荆路与君道路交叉口西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景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6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6月22日,巩义市金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一台牌照为2-GA630022国二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车辆在巩义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施工并停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察示意图;相关规定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8月22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2〕2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裁量等级3;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裁量等级1;违法次数,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1,1,1],处罚金额(X):8750,代入公式:8750 = 5000.0 + ( 20000.0 - 5000.0 ) x[ 1.0 / 5 + ( ( 3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8750.0 元。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2022年6月22日,巩义市金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一台牌照为2-GA630022国二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车辆在巩义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施工并停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捌仟柒佰伍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

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2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