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 县级
2022-08-31 2022-09-05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181环罚决字〔2022〕21号

巩义市众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53160143U

地址:巩义市西村镇常封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封建武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5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使用高污染燃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或者拆除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巩义市众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巩义市众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巩义市众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环评审批验收文件;巩义市众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巩义市众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厂区示意图;巩义市众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照片;巩义市全域禁煤公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8月19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2〕2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超出规定期限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未造成后果的,裁量等级1;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使用情况:已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且规范使用的,裁量等级1;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处罚金额(X):20000,代入公式:20000=20000.0+(200000.0-20000.0)x[(1-1)/4+((1-1)+(1-1)+(1-1)+(1-1))/(4x4))]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0000.0元。

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超出规定的期限仍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贰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代办银行: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31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