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鑫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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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巩义市芝田镇南石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范志兴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6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6月9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调阅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及检测报告,发现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锅炉产生的氮氧化物及雨水排放口排放的雨水进行检测,未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照片;排污许可证规定自行监测内容节录;污染物排放现场录像;已开展的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6月30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2〕2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事实:一般,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违法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裁量等级3;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3],处罚金额(X):69500,代入公 式 :695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0 / 5 +( ( 2 + 1 + 1 + 3 ) / ( 5 x 4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69500.0。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陆万玖仟伍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代办银行: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