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 县级
2022-07-28 2022-08-01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181环罚决字〔2022〕18号

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12071W

地址:巩义市豫联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崔红松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5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水处理站东侧工业废水储存池和回用水池之间设置有一根透明塑料软管,工业废水储存池内设置有一台污水泵连接在透明塑料软管一端,透明塑料软管排水端位于回用水池内,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水通过透明塑料软管绕过水污染防治设施,将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直接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生产和排污节点产生水污染物的录像、照片;绕过处理设施的污水排放管道、沟渠的照片、录像;绕过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的录像、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调查询问笔录2;监测报告;环评审批手续;现场勘察示意图;排放标准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6月20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2〕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水污染防治类,序号8,违法行为: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经裁量计算,最终裁量金额:77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水处理站东侧工业废水储存池和回用水池之间设置有一根透明塑料软管,工业废水储存池内设置有一台污水泵连接在透明塑料软管一端,透明塑料软管排水端位于回用水池内,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水通过透明塑料软管绕过水污染防治设施,将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直接排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柒拾柒万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代办银行: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8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