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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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巩义市豫联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崔红松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5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污水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照片;排污许可证的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污去向示意图;改变排放方式的设施照片;排放方式录像;改变排放去向的设施照片;排放去向录像;污染物处理设施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环评手续;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6月30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2〕2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通用处罚裁量基准,违法事实,内容:严重,经裁量计算,最终裁量金额:150500.0元。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污水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壹拾伍万零伍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代办银行: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