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 县级
2022-04-26 2022-04-28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181环罚决字〔202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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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61853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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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春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3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3月25日,五中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聚合反应工段、烘干工段生产正常,聚合反应下料口未密闭,未按照化工企业的要求,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气态污染物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企业的行业证明材料;生产并产生气态污染物的录像、照片;未安装集中处理设施的录像、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巩义市万龙净水材料有限公司大门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4月7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2〕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漏、逸散,危害后果一般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不足1个月,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处罚金额(X):56000,代入公式:56000=20000.0+(200000.0-20000.0)x[1.0/5+((1+1+1+1+1)/(5x5))]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56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2022年3月25日,五中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聚合反应工段、烘干工段生产正常,聚合反应下料口未密闭,未按照化工企业的要求,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气态污染物排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伍万陆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代办银行: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6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