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 县级
2022-04-06 2022-04-12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181环罚决字〔2022〕6号

巩义市安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47UQAC79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北山口镇237省道畅达加油站西北48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友举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1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1月7日,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检查中发现,巩义市安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使用检测外挂干扰检测数据准确性,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改变检测方法出具的检验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收费标准;视频证据;企业规模证据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3月8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2〕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5辆以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3,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处罚金额(X):260000,代入公式:260000=100000.0+(500000.0-100000.0)x[3.0/5+((1+1+1)/(5x3))]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60000.0;由于人为干预检测不合格车辆通过检测的数量为8辆,每辆环检收费100元,没收违法所得8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2022年1月7日,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检查中发现,巩义市安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使用检测外挂干扰检测数据准确性,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贰拾陆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捌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代办银行: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6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