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泰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8171019X4
地址:巩义市大峪沟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红宾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2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废水超标排放,所排放废水中总铁因子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生产和排放水污染物的录像;企业执行的国家、行业排放标准;现场采样监测全过程记录;超标排放的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2月24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2〕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废水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标因子,内容:3个及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排放去向或区域,内容:Ⅲ类水体,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排污超标状况,内容:超标3倍以上(pH值12.5以上或pH值2以下),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水日排放量,内容:1000吨以上(一般排污单位)/50万吨以上(生活污水处理厂)/5万吨以上(工业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5,3,5,1,1],处罚金额(X):820000,代入公式:820000=100000.0+(1000000.0-100000.0)x[5.0/5+((3+5+3+5+1+1)/(5x6))] 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82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废水超标排放,所排放废水中总铁因子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捌拾贰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代办银行: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