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 县级
2022-03-25 2022-04-01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181环罚决字〔2022〕3号

巩义市银兴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063840947H

地址:巩义市芝田镇八陵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曹晓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1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1月15日,执法人员对巩义市银兴铝业有限公司一分厂三车间现场检查时,炒灰机有明显烟尘外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

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

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3月1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2〕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规范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应编制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3,1,1],处罚金额(X):110000,代入公式:110000=20000.0+(200000.0-20000.0)x[3.0/5+((3+3+1+1)/(5x4))] 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10000.0。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2022年1月15日,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壹拾壹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代办银行: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25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