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 县级
2022-03-04 2022-03-10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181环罚决字〔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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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181600331415

  地址:巩义市康店镇黑北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建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1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2021年12月14日,车间注塑工段正在生产,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未采取措施,部分废气直接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录像、照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1月21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2〕2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1],处罚金额(X):60500,代入公式:60500=20000.0+(200000.0-20000.0)x[1.0/5+((2+1+1+1)/(5x4))]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605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2021年12月14日,车间注塑工段正在生产,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未采取措施,部分废气直接排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陆万零伍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代办银行: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4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