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河南金恒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70098465G
地址:巩义市芝田镇寨沟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选卿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0月16日,生态环境部强化监督帮扶组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未采措施控制气态污染物排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图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12月3日送达了《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巩环罚告〔2021〕第126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0:裁量因素中,★违法事实等级1;项目建设地点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等级1;企业规模等级2;违法次数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伍万玖仟陆佰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
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