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东山净水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443R1H3L
地址:巩义市新中镇茶店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进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7月17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7月17日生态环境部督察帮扶组在巩义市东山净水材料厂现场检查时,对CEMS分析仪通入199ppm(569mg/m³)二氧化硫标气,做三次重复性试验,仪器值分别为14.9mg/m³,16.0mg/m³,38.3mg/m³,示值误差均超出固定污染源烟气(SO₂、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规定的±5%的技术要求范围。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生态环境部帮扶组现场检查照片、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环保手续、技术规范(摘录)、其他书证 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8月3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3〕11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号)(九)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12,违法事实,裁量等级1;监测数据误差,裁量等级5;监测数据传输偏差,生态环境部帮扶组现场检查时未收集现场分析仪表数据,计算处罚金额时不考虑该项裁量因素;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裁量等级2;违法行为发生时段,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2,1,1,1,1,1],代入公式:X= N +( M-N )×[(A/ 5 )²+( B₁²+B₂²+B₃²+B₄²+B₅²+B₆²+B₇²)/( 5²×n )]= 20000 +(200000 - 20000 )×[(1/ 5)²+ ( 5² + 2² + 1² + 1² +1² + 1² + 1²) / ( 5 ²× 7) ]×50% = 41086,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41086元。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2023年7月17日生态环境部督察帮扶组在巩义市东山净水材料厂现场检查时,对CEMS分析仪通入199ppm(569mg/m³)二氧化硫标气,做三次重复性试验,仪器值分别为14.9mg/m³,16.0mg/m³,38.3mg/m³,示值误差均超出固定污染源烟气(SO₂、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规定的±5%的技术要求范围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肆万壹仟零捌拾陆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
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