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合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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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回郭镇文昌路与人民中路交叉口向东8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军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6月25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河南正合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铸扎卷项目的环评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性质、采用的生产工艺方法发生重大变化,具体是使用固体废物铝颗粒作为生产原料改变建设项目性质,使用2套回转炉+冷却炉替代环评批复中的熔铝炉+静置炉,改变生产工艺。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环保手续、环境影响报告表(摘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摘录)、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7月2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3〕12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号)(一)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1,项目建设情况,裁量等级:5;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裁量等级:3;项目建设地点,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60207×5%=28010.35,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60207×1%=5602.07,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1,5,1,1],代入公式:X= N +( M-N )×[(A/ 5 )²+( B₁²+B₂²+B₃²+B₄²+B₅² )/( 5²×n )]= 5602.07 +(28010.35 - 5602.07)×[(5/ 5)²+ ( 3² + 1² + 5 ² + 1² +1² ) / ( 5 ²× 5) ]×50% =20123,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012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贰万壹佰贰拾叁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
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