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宝之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9M80K717
地址:巩义市北山口镇老井沟村3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晓冬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8月7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5月10日,河南宝之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巩义市北山口镇耐火材料园区开工建设的年产5万吨摩托车配件项目,你单位一期项目已建成的有:球磨机3台、回转炉1台、冷却设备1台、振动筛3台。你单位在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
1.河南宝之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许晓冬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3年8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建设地点及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3.2023年8月7日现场照片证据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设备建设情况;
4.2023年8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建设项目未经审批即投入建设及违法持续时间等情况;
5.2023年8月10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1环责改字〔2023〕20号)1份、2023年8月10日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单位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
6.2023年8月15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表(复查)》1份,证明你公司已停止建设;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摘录)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
8.河南宝之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1份,证明你公司资产评估情况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8月28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3〕15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号)(一)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1。项目建设情况:裁量等级: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裁量等级:5;项目建设地点: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2;超过限期改正时间: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47643.45,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9528.69,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1,2,1,1],代入公式:X=N+(M-N)×[(A/5)²+(B₁²+B₂²+B₃²+B₄²+B₅²)/(5²×n)]×50%=9528.69+(47643.45-9528.69)×[(3/5)²+(5²+1²+2²+1²+1²)/(5²×5)]×50%=21268.03608,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1268.03608元,罚款金额按照四舍五入取整到元等于2126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贰万壹仟贰佰陆拾捌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
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