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 县级
2023-10-26 2023-10-31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181环罚决字〔2023〕13号

河南省信达矿产品有限公司钟岭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45A93T4H

地址:巩义市大峪沟镇钟岭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曹有信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8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上级移交的问题线索,你单位自2023年7月5日以来,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2023年8月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矿区未进行开采作业,现场存在开采后的大量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等相关措施;配套建设的降尘设施不到位,存在无法对开采作业面进行全面喷淋的现象。

以上事实,有:

1. 河南省信达矿产品有限公司钟岭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1页)、中铝矿业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大峪沟矿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1页)、中铝矿业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

大峪沟矿与河南信达矿产品签订的小关铝矿钟岭矿区钟岭矿段矿山生产剥离、采矿外委施工合同复印件壹份(共32页)、河南省信达矿产品有限公司钟岭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负责人的身份;

2.河南省信达矿产品有限公司钟岭分公司授权委托书壹份(共1页)、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共3页)、现场勘查示意图壹份(共1页)、现场照片壹份(共8页)、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5页),证明你单位未采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事实、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配合执法检查的情况;

4.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副本复印件壹份(共3页)、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证明该项目建设地点;

5.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部分内容及环保备案公告复印件壹份(共5页),证明你单位环评审批手续情况;

6.河南省信达矿产品有限公司钟岭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年统计表复印件各壹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7.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表(复查)壹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8. 上级转办问题清单复印件壹份(共4页),证明你单位未采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事实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82,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1环责改字〔2023〕1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385,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

2023816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3〕13),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3817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3〕13,逾期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采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号)(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0,违法事实:未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裁量等级:5。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小型。裁量等级:2。超过期限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2,1,1,1,1],代入公式:X=N+(M-N)×[(A/5)²+( B1²+B2²+B3²+B4²+B5²+B6²+B7²)/( 5² ×n)]= 20000 +(200000 - 20000)×[(5/5)²+ (1²+1²+2²+1²+1²+1²+1²)/ (5²×7) ]×50% =115143,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15143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壹拾壹万伍仟壹佰肆拾叁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6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