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豫园宏宇铸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45DN31XA
地址:巩义市站街镇胡坡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乔林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9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上级移交的问题线索,你单位消失模型涂料搅拌机、消失模型烘干房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消失模涂料搅拌、烘干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集中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
1. 巩义市豫园宏宇铸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1页)、企业法定代表人乔林林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3年9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共2页)、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违法工段及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3. 2023年9月6日现场照片证据壹份(共6页),证明你单位消失模型涂料搅拌机、消失模型烘干房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情况;
4. 2023年9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4页),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消失模型涂料搅拌机、消失模型烘干房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及违法持续时间等情况;
5. 环保审批复印件壹份(共3页),环保验收复印件壹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为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行业;
6. 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壹份(共2页),证明该项目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
7. 2023年9月11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表(复查)》壹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9月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1环责改字〔2023〕2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3年9月1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
2023年9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3〕16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3年9月20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3〕16号)后,于2023年9月22日递交了陈述申辩材料,辩称你单位已立即停产整改,对搅拌机进行密闭加装喷淋设施,晾晒区密闭,并按照生态环境部2023年3月6日发布的《铸造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5.1.5款中将涂料更换为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水基型涂料,请求从轻处罚。
经现场复核,执法人员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基本属实,建议依法从轻处罚。经集体讨论,认为你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使用规则(修订)〉中从轻处罚情形的通知》“附件3 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序号2: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同意从轻20%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号)(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7,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4;涉及行业: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2,1,1,1,1],代入公式:X=N+(M-N)×[(A/5)²+ (B1²+B2²+B3²+B4²+B5²+B6²+B7²+B8²)/(5²×n)]×50%=20000+(200000-20000)×[(4/5)²+(2²+1²+1²+2²+1²+1²+1²+1²)/(5²×8)]×50%=8390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16780,最终裁量金额: 6712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陆万柒仟壹佰贰拾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