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红辉冶金材料制品厂(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3X8HNM9R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鲁庄镇斜里村中大街001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赵萌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0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0月16日,我局接到郑州市攻坚办转办的2023007轮郑州市问题清单:巩义市红辉冶金材料制品厂于2023年8月16日至今在线颗粒物没有数据。收到交办问题后,我单位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勘察、询问当事人、查看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调取自动监测设备相关历史数据等方式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上述交办问题属实,你单位未依法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主要证明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
3.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项目建设地点,建设现状及配合执法检查情况;
4. 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在线设施故障(粉尘加热箱温控器PLC主板故障)导致无颗粒物监测数据的违法事实等情况;
5. 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违法地点及四周敏感点情况;
6. 现场照片一份(共9页),证明你单位生产设备、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及在线设备颗粒物无数据的违法事实情况;
7. 在线设备现场分析仪表10月1日至2日数据现场照片一份(共4页),证明你单位现场分析仪小时数据情况;
8. 巩义市污染源监控平台10月1日至2日小时数据截图(共2页),证明你单位监测数据传输无偏差;
9. 在线数据有效传输率截图一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8月至10月有效传输率低于60%;
10. 环保备案公告复印件一份(共2页),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类排污单位;
11.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整改复查意见书》一份(共4页),证明该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11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1环责改字〔2023〕3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7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整改。
2023年11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3〕29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3年11月16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3〕29号)后,逾期未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号)(九)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12,违法事实:裁量等级1;监测数据误差:裁量等级因该企业在线设施故障(粉尘加热箱温控器PLC主板故障)导致无颗粒物监测数据,无法计算颗粒物监测数据误差,裁量等级不纳入计算;监测数据传输偏差,裁量等级该企业在线工控机数据与传输数据无偏差,裁量等级不纳入计算;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裁量等级5;违法行为发生时段: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2;超过限期改正时间:裁量等级1;受处次数: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1,2,1,1,1],代入公式:X= N +(M-N )×[(A/ 5)²+(B1²+B2²+B3²+B4²+B5²+B6²)/( 5²×n )]= 20000 +(200000 - 20000)×[(1/ 5)²+ ( 5²+ 1²+ 2² + 1² +1²+1²) / ( 5²× 6) ]×50% =4340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434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肆万叁仟肆佰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