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同兴粉末冶金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2584725X5
地址:巩义市鲁庄镇斜里村
投资人:贾晓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0月31日至11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0月24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生态环境部2023年强化监督帮扶第12轮转办“巩义市同兴粉末冶金厂一次还原窑炉废气排放口,编号为:DA001颗粒物自动监测设施调试报告未对一次函数线性参数参比斜率K值、参比截距B值及置信区间数值进行计算,设备中该数值未进行设置,只存在初始设置值(1、0),依照HJ75-2017A.3颗粒物CEMS相关校准技术指标的调试检测中要求,监测结果将导致监测数据失真”。收到交办问题后,我局通过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询问自动在线设备运维方、查看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调取自动监测设备相关数据等方式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认为交办问题
属实,经调查,你单位的上述行为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巩义市同兴粉末冶金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执行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巩义市同兴粉末冶金厂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授权人的身份;
3. 河南善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4. 河南善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授权书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委托代理资格和权限;
5. 巩义市同兴粉末冶金厂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一份(共3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一份(共1页)、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类排污单位;
6. 巩义市同兴粉末冶金厂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照片证据一份(共5页)、河南善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的规定的违法事实;
7. 巩义市同兴粉末冶金厂基站验收材料一份(共5页)、基站备案登记表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基站备案参数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摘录)一份(共5页),证明你单位未按照规范要求对颗粒物CEMS相关校准技术指标进行调试检测;
9. 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截图一份(共2页)、现场分析仪表数据照片一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监测数据传输无偏差;
10. 在线数据有效传输率截图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有效传输率大于99%;
11.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整改复查意见书》一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11月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1环责改字〔2023〕3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整改。
2023年11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3〕30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3年11月11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3〕30号)后,逾期未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号)(九)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12。违法事实:裁量等级1。监测数据误差,该因素因企业停产无法进行手工监测,所以无法判定监测数据误差,裁量等级不纳入计算。监测数据传输偏差,因该企业传输的监测数据与现场分析仪表数据一致,裁量等级不纳入计算。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自动监测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大于99%,不纳入计算。违法行为发生时段: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裁量等级1。受处次数: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5,1,1,1,],代入公式:X= N +( M-N )×[(A/ 5 )²+(B1²+B2²+B3²+B4²+B5²+B6²)/( 5²×n )]= 20000 +(200000 - 20000)×[(1/ 5)²+ ( 1² + 5² + 1² + 1² +1²) / ( 5 ²× 5) ]×50% =4448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4448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肆万肆仟肆佰捌拾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