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芝田逸诚养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1MA4195LG2F
地址:巩义市芝田镇喂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闫晓鹏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1月3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将畜禽粪便收集贮存至粪便贮存场所内,将粪便露天堆放至鸡舍东面空地上,存在未及时收集、贮存畜禽粪污的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1页)、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巩义市芝田逸诚养殖厂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共2页)、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共1页)、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4页),2023年11月3日现场照片证据壹份(共4页),《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壹份(共6页),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建设地点、养殖规模、企业规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受处罚次数、是否配合执法检查等情况;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壹份(共4页),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壹份(共1页),《河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壹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为畜禽规模养殖,排污许可为登记管理类;
4.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整改复查意见书》壹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11月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1环责改字〔2023〕3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5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3年11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3〕29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3年11月6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3〕29号)后,于2023年11月29日,向我局申请陈述申辩,请求减免处罚,主要理由是:你单位将粪便露天堆放至鸡舍东面空地上,因鸡舍东面空地是蔡庄村耕地,畜禽粪污是其农民索要用于施肥,后因遇连日下雨,无法及时施肥,才堆放于此。鉴于以上实际情况,请求予以减免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号)(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13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建设地点首要裁量等级1;养殖规模裁量等级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裁量等级1;管理类别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1],代入公式:X=N+(M-N)×[(A/5)²+(B1²+B2²+B3²+B4²+B5²+B6²+B7²)/(5²×n)] ×50%= 0 +(100000 - 0)×[(1/ 5)²+ ( 1² + 1² + 1² + 1² +1² + 1² + 1²) / ( 5²×7) ]×50% = 400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4000元。
经我局执法人员复核,你单位陈述申辩情况基本属实,但该违法情形不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中不予处罚等五项清单》所规定之事项,不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中减免处罚的请求。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及时收集、贮存畜禽粪污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肆仟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