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 县级
2023-12-28 2023-12-29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181环罚决字〔2023〕19号

郑州市天宝铸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9JXGJD16

地址:巩义市芝田镇益家窝村18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保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2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1月22日,巩义市高值专班联合专家组在郑州市天宝铸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熔炼工段正在生产,熔炼炉产生的烟尘未能完全收集,存在无组织排放现象。收到交办问题后,我局通过现场勘察、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认为交办问题属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郑州市天宝铸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2页)、企业法定代表人刘保卿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郑州市天宝铸造有限公司委托授权书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陈青霞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委托代理资格和权限;

3. 郑州市天宝铸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2023年11月22日高值专班现场照片证据一份(共4页)、2023年11月23日现场检查现场照片一份(共6页),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及生产过程中熔炼工段熔炼炉产生的烟尘未能完全收集的违法事实;

4. 郑州市天宝铸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一份(共4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表一份(共2页)、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9页),证明你单位为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类排污单位;

5. 郑州市天宝铸造有限公司六月份工资表一份(共1页)、被保险人人名清单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6.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整改复查意见书》一份(共5页),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12月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1环责改字〔2023〕4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7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整改。

2023年12月1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3〕3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3年12月19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3〕34号)后,逾期未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号)(二)大气污染防治类36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事实首要裁量等级1;废气类别裁量等级3;企业规模裁量等级1;管理类别裁量等级2;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裁量等级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1,2,1,1,1,1,1],代入公式:X=N+(M-N)×[(A/5)²+(B1²+B2²+B3²+B4²+B5²+B6²+B7²+B8²)/( 5²×n )] ×50% = 20000 +(200000 - 20000 )×[(1/ 5)²+ ( 3² + 1² + 2² + 1² +1² + 1² + 1²+ 1²) / ( 5 ²× 8) ] ×50% = 321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3215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贰仟壹佰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8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