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佳泰铝矾土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181054729227T
地址:巩义市小关镇楼子沟村
投资人:张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1月28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1月28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你单位储料库存放有大量散状物料,未完全覆盖,且储料库未密闭,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内部物料堆存、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巩义市佳泰铝矾土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投资人张景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投资人身份;
2. 巩义市佳泰铝矾土加工厂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照片证据一份(共4页),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储料库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内部物料堆存、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违法事实、受处罚次数、是否配合检查等情况;
3. 巩义市佳泰铝矾土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一份(共2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资料一份(共9页)、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环评审批手续、环保验收及排序许可管理情况;
4. 巩义市佳泰铝矾土加工厂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一份(共3页)、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系统截图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5.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整改复查意见书》一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12月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1环责改字〔2023〕4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15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3年12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3〕39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3年12月20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3〕39号)后,逾期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号)(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0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事实首要裁量等级3;项目建设地点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裁量等级2;超过限期改正时间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2,1,1,1,1],代入公式:X= N +(M-N)×[(A/5)² +(B1²+B2²+B3²+B4²+B5²+B6²+B7²)/( 5²×n )] ×50% = 10000 +(100000 - 10000 )×[(3/ 5)²+ ( 1² +1² +2² + 1² +1² + 1²+ 1²) / ( 5 ²× 7) ]×50% = 57543,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57543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内部物料堆存、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伍万柒仟伍佰肆拾叁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