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 县级
2023-12-29 2023-12-30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181环罚决字〔2023〕21号

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3XB0DU0D

地址:巩义市大峪沟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文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2月5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2月5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件清单(第13批)问题线索,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储煤车间密闭不严、风选机皮带输送廊道有破损,贮存煤炭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密闭不严。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企业法定代表人刘文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委托授权书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刘继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

3. 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2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现场照片证据一份(共7页),证明你单位未密闭煤炭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违法事实、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数量、违法点位、占地面积、违法行为发生时期、受处罚次数、配合执法检查等情况;

4. 巩义市大峪沟红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45万吨/年)项目审批文件(豫环审〔2008〕260号)复印件一份(共4页),巩义市大峪沟红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45万吨/年)项目验收文件(豫环然验(2012)22号)复印件一份(共1页),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行业类别、项目建设地点和排污登记管理类别;

5. 社保费用申报记录一份(共1页)、企业收入证明一份(共1页)、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与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系证明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中型企业;

6.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整改复查意见书》一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12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1环责改字〔2023〕4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15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3年12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3〕38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3年12月20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3〕38号)后,逾期未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号)(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6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事实首要裁量等级1;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裁量等级5;企业规模裁量等级3;管理类别裁量等级1;项目建设地点裁量等级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裁量等级1;占地面积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3,1,1,1,3,1,1,1],代入公式:X= N +(M-N)×[(A/5)² +(B1²+B2²+B3²+B4²+B5²+B6²+B7²+B8²+B9²)/(5²×n)] ×50% = 10000 +(100000 - 10000 )×[(1/ 5)²+ ( 5² + 3² + 1² + 1² +1² + 3² + 1²+ 1²+ 1²) / ( 5 ²× 9) ]×50% = 2160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16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贮存煤炭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密闭不严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壹仟陆佰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9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