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 县级
2023-12-29 2023-12-30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181环罚决字〔2023〕25号

河南钰鑫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9FQJ3R0A

地址:巩义市永安街道后泉沟村7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月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2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2月6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件清单(第14批)问题线索,发现你单位原有年产6000万块加气混凝土块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审批的主要生产设备已拆除,现场新(改)建球磨机1台、滚筒筛3台,现有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河南钰鑫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月锋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河南钰鑫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现场照片证据一份(共5页),证明你单位现有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审批复印件一份(共6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竣工验收复印件一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原有年产6000万块加气混凝土块项目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的审批情况;

4. 2021年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摘录一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

5. 河南钰鑫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1份(共32页),证明你单位资产评估情况;

6.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整改复查意见书》一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12月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1环责改字〔2023〕4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并对新(改)件设备恢复原状。

2023年12月17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整改。

2023年12月2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3〕40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3年12月21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3〕40号)后,逾期未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号)(一)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1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项目建设情况首要裁量等级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裁量等级1;项目建设地点裁量等级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2;超过限期改正时间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84900×5%=19245,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384900×1%=3849,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2,2,1,1],代入公式:X=N+(M-N)× [(A/5)² +(B1²+B2²+B3²+B4²+B5²)/(5²×n)]×50% = 3849 +(19245 - 3849 )×[(3/ 5)²+ ( 1² + 2² + 2² + 1² +1²) / ( 5 ²× 5)]×50% = 7297.704,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按照四舍五入取整到元等于7298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建设项目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柒仟贰佰玖拾捌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9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