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润丰盈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9M8HY773
地址:巩义市竹林镇张沟村6号萨辛碳素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丁轶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1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1月15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租赁的河南竹林萨辛碳素有限公司煅烧车间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煅烧车间1台煅烧炉处于停产状态,1台煅烧炉生产正常,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煅烧炉下部振动排料机部位有部分粉尘外溢,未经振动排料机配套的脉冲袋式除尘器进行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河南润丰盈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企业法定代表人丁轶博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河南润丰盈新材料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丁轶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委托代理人资格和权限;
3. 河南润丰盈新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现场照片证据一份(共8页),证明你单位煅烧炉在生产过程中底部振动排料机部位有部分粉尘外溢,未经振动排料机配套的脉冲袋式除尘器进行收集处理,直接排放的违法事实以及该单位的废气类别、企业规模、管理类别、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受处罚次数、是否配合检查等情况;
4. 巩义市环境保护局环保备案公告复印件一份(共2页)、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共2页)、2019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摘录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类;
5. 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与河南竹林萨辛碳素有限公司的租赁关系;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一份(共1页)、利润表复印件一份(共1页)、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7.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整改复查意见书》一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12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1环责改字〔2023〕5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2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3年12月2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3〕4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3年12月21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3〕43号)后,逾期未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号)(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6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事实首要裁量等级1;废气类别裁量等级3;企业规模裁量等级1;管理类别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裁量等级1;超过期限改正时间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1,3,1,1,1,1,1],代入公式:X= N + (M-N) ×[(A/5)²+(B1²+B2²+B3²+B4²+B5²+B6²+B7²+B8²)/( 5²×n )]= 20000 +(200000 - 20000 )×[(1/ 5)²+ ( 3² + 1² + 3² + 1² +1² + 1² + 1² + 1² )/ ( 5 ²× 8) ]×50% = 3440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344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必要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肆仟肆佰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