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 县级
2024-01-29 2024-01-31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181环罚决字〔2024〕3号

河南金驹炭素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4743080XX

地址:巩义市米河镇东竹园村

法定代表人:马元献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2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2月22日,生态环境部2023年强化监督帮扶组(第十六轮次)工作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根据一厂一策要求,需按要求停产3条焙烧工段生产线、停2条成型工段生产线、停产2条煅烧工段生产线、停止使用国4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该公司实际只停产2条焙烧工段生产线和2条成型工段生产线,其余工段均正常生产,在2023年12月22日18时已经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情况下,未落实橙色管控进行停产。经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上述违法行为属实,你单位未按照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要求落实工业源减排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河南金驹炭素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企业法定代表人马元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河南金驹炭素实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现场照片证据一份(共4页),证明你单位未落实管控限产、停产措施的违法事实、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受处罚次数、是否配合执法检查等情况;

3.河南金驹炭素实业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复印件一份(共1页)、环保备案公告复印件一份(共2页)、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行业类别为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行业;

4. 《郑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一份(共10页)、《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摘录)一份(共10页),证明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应采取的应急减排措施;

5. 企业提供一份该单位2023年营业额和工人人数证明一份,证明该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6.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整改复查意见书》一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12月2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1环责改字〔2023〕5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3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整改。

2024年1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4〕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3年1月10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4〕2号)后,逾期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5。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判定标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持续时间;判定标准:12小时以内,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1次,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3,1],代入公式:X=N+(M-N)×{(A-1)/4+[(B1-1)+(B2-1)+(B3-1)+(B4-1)+(B5-1)]/(n×4)}×50%==10000+(100000-10000)×{[(3-1)/4]+[(2-1)+(1-1)+(3-1)+(1-1)]/(4×4)}×50%=40937.5,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按照四舍五入取整到元等于:40938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已经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情况下,未落实橙色管控进行停产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肆万零玖佰叁拾捌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9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