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 县级
2024-02-21 2024-02-23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181环罚决字〔2024〕5号

巩义市铭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3XD75T14

地址:巩义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鹏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1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废水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巩义市铭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企业法定代表人张鹏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巩义市铭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曹梦亚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

3. 巩义市铭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调查询问

笔录一份(共4页)、现场照片证据一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未依法安装、使用废水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违法事实以及违法行为发生时段、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受处罚次数、是否配合执法检查等情况;

4. 巩义市铭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阳极氧化铝基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批复一份(共3页)、竣工验收材料一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5. 巩义市铭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共5页)、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截图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为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

6.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关于限期完成废水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一份(共1页)、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系统(管理端)系统截图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废水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截止本案调查时联网状态;

7.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整改复查意见书》一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12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1环责改字〔2023〕5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2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整改。

2024年1月2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4〕5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2月7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4〕5号)后,逾期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号)(九)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12,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判定标准:自动监测设备已安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监测数据误差,因未进行比对监测,此项不涉及;裁量因素:监测数据传输偏差,因自动监控设施未联网,此项不涉及;裁量因素: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因自动监控设施未联网,此项不涉及;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段,判定标准: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1,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2,1,1,1],代入公式:X= N +(M-N)×[(A/5)² +(B1²+B2²+B3²+B4²+B5²)/( 5²×n )] ×50% = 10000 +(100000 - 10000 )×[(3/ 5)²+ ( 1² +2² + 1² +1² + 1²) / ( 5 ²× 5) ]×50% =5816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5816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废水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伍万捌仟壹佰陆拾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1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