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61676443R
地址:巩义市站街镇东岭(豫联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云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2月22日至3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2月22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依法查处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企业的通知》要求,对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通过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2021年度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1230835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授权书一份共1页、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委托代理资格和权限;
3.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企业配合执法情况;
4.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等情况;
5.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据一份(共6页),证明你单位生产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截图中履约通知书3765号显示未完成履约)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应履约截止日期是2023年12月31日)是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6. 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环保备案公告复印件一份(共2页)、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3×300MW供热机组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摘录复印件一份(共6页),证明你单位项目环评审批情况、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
7. 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属重点管理类;
8. 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属中型企业;
9. 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照片一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2021年未缴纳或未履约的碳排放配额是1230835吨;
10.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100环罚决字〔2022〕26号)一份(共5页),证明你单位第一个履约周期存在同类违法行为1次,本次调查是针对第二个履约周期,因第一个履约周期的违法行为已于2022年3月10日进行处罚,固第二个履约周期违法行为发生频次1次,该公司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1次;
11.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一份(共1页)、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整改复查意见书一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超过限期改正时间7天以上。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2月2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1环责改字〔2024〕1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3月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违法行为未整改。
2024年3月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4〕7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3月5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4〕7号)后,逾期未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的规定。
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号)二、通用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事实首要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裁量等级3;管理类别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2;超过限期改正时间裁量等级5;违法行为发生频次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发生地点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3;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3,2,5,1,1,3,1],代入公式:X= N + (M-N)×[(A/5)²+(B₁²+B₂²+B₃²+B₄²+B₅²+B6²+B7²+B8²)/(5²×n)]×50% =20000+(30000–20000)×[(1/5)²+(3²+3²+2²+5²+1²+1²+3²+1²)/(5²×8)]×50%=21675,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1675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壹仟陆佰柒拾伍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