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新顺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124********751X
住址:巩义市鲁庄镇四合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3月22日,我局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6月,雷新顺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将固体废物倾倒至空地基坑处,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雷新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的个人身份;
2.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证明你倾倒固体废物的违法事实、工业固体废物数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受处罚次数、是否配合执法检查等情况;
3. 2024年3月22日现场照片一份(共4页),证明你倾倒固体废物位置情况;
4. 2023年10月31日现场照片一份(共4页),证明你倾倒固体废物现场的司法鉴定采样情况;
5. 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一份(共31页),证明你倾倒固体废物的司法鉴定意见;
6. 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咨询回复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倾倒固体废物的固废类别;
7. 称重单复印件一份(共2页),证明你倾倒固体废物挖出后的工业固体废物数量;
8. 偃师市首阳山四方建材厂收据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倾倒固体废物处置情况;
9. 《现场检查记录表》一份(共3页)、《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整改复查意见书》一份(共1页),证明你违法改正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3月26日,我局对你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1环责改字〔2024〕19号),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3月28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4年3月29日,我局对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4〕13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4月2日,你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4〕13号)后,逾期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号)(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7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事实首要裁量等级2;工业固体废物数量裁量等级5;固废类别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发生频次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执法对象为个人,此项不涉及;管理类别,执法对象为个人,此项不涉及;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1,3,1,1,1],代入公式:X= N+(M-N)× [(A /5)²+(B₁²+ B₂²+ B₃²+ B₄²+ B₅²+ B₆²)/(5²×n)] × 50%=100000+(300000- 100000) × [ (2/5)² + (5²+1²+3²+1²+1²+1²) / (5²×6) ]× 50%=141333.3。2023年12月20日,你委托偃师市首阳山四方建材厂对固体废物进行了处置,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该行为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使用规则(修订)〉中不予处罚等五项清单的通知》附件3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中序号2“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适用情形,自定义裁量计算值:减少20%,最终裁量金额按照四舍五入取整到元等于:113067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拾壹万叁仟零陆拾柒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