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天凯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40FFE57Q
地址:巩义市小关镇龙门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会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月30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巩义市天凯矿业有限公司2号排放口自动监控设施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巩义市天凯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巩义市天凯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巩义市天凯矿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被委托人的委托代理资格和权限;
3.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照片一份(共4页),证明你单位自动监控设施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违法事实、基本情况、废气类别、企业规模、管理类别、受处罚次数、是否配合执法检查等情况;
4. 巩义市环境保护局环保备案公告复印件一份(共2页),巩义市天凯矿业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相关手续审批情况;
5.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3年郑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节选复印件一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为重点排污单位;
6.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一份(共1页)、企业工资表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2月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1环责改字〔2024〕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5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4〕17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5月6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3〕17号)后,于2024年5月11日递交了陈述申辩材料,辩称你单位针对3、4、5号窑炉于2023年5月份重新筹建一套烟气处理设施并新购进一套延期自动监测设备,调试运行2个月后,停产整改设备至2023年12月份,整改完成后于2023年12月30日启动窑炉正式生产;因自动监测设备验收需要做连续168小时验收监测及72小时调试,在此期间因2024年1月10日至1月15日、1月25日至2月1日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致使窑炉停产,造成验收检测工作不能连续不间断完成。且2024年2月9日解除橙色管控后再次进行对比工作,于2024年2月29日和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检测平台联网成功。鉴于此情况,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经执法人员复核,你单位于2023年5月份重新筹建一套烟气处理设施并新购进一套延期自动监测设备后,调试运行的2个月内开展验收检测工作,2023年12月30日至2024年1月10日和2024年1月15日至1月25日期间仍未主动开展验收检测工作。综上所述,违法行为属实,建议不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号)(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8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事实首要裁量等级1;检测数据误差因自动监控设施未联网、此项不涉及;监测数据传输偏差因自动监控设施未联网、此项不涉及;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因自动监控设施未联网、此项不涉及;废气类别裁量等级3;企业规模裁量等级2;管理类别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2,1,1,1],代入公式:X= N+(M-N)×[(A/5)²+(B₁² + B₂² + B₃² + B₄² + B₅²)/(5²×n)]×50% = 20000+(200000-20000)× [(1/5)² +(3²+2²+1²+1²+1²)/(5²×5)]×50%=3512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3512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自动监控设施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伍仟壹佰贰拾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