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 县级
2024-05-28 2024-05-30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181环罚决字〔2024〕14号

巩义市金洲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170498438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熠铭

地址:巩义市大峪沟镇磨岭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3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3月19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据《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督导组文件关于2024年1月29日-2月4日市级督查发现问题的通报》(郑环督文〔2024〕7号)交办问题线索,对巩义市金洲新材料有限公司反馈问题进行了核查,通过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严密围挡的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巩义市金洲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现场照片证据一份(共9页),证明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以及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占地面积、项目建设地点、企业规模、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受处罚次数、企业配合执法等情况;

3. 巩义市金洲炉料厂年产1000万块再生透水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一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环评审批情况;

4. 巩义市金洲炉料厂年产1000万块再生透水砖项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复印件一份(共4页),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属重点管理类;

5.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一份(共2页)、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整改复查意见书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3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1环责改字〔2024〕1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4月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对露天存放的物料进行了清理,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4年4月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4〕16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4月28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4〕16号)后,逾期未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号)(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7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事实首要裁量等级1;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裁量等级1;项目建设地点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裁量等级1;管理类别裁量等级2;占地面积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裁量等级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2,1,1,1,1,1],代入公式:X = N+(M-N)× [(A/5)² +(B₁²+B₂²+B₃²+B₄²+B5²+B6²+B7²+B8²+B9²)/(5²×n)]×50%=10000+(100000–10000)× [(1/5)²+(1²+1²+1²+2²+1²+1²+1²+1²+1²)/(5²×9)]×50%=1420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42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壹万肆仟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8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