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鹏鑫铸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0754101862
地址:巩义市新中镇新中村
法定代表人:乔江帆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3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3月16日,生态环境部强化监督帮扶组工作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2024年3月8日12时到3月11日12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你单位管控措施为熔化工序停产,通过查看你单位监控视频发现3月8日到9日熔化工序正在生产,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经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你单位未按照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要求落实工业源减排措施的违法行为属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巩义市鹏鑫铸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企业法定代表人乔江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2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照片证据一份(共4页),证明你单位未落实管控限产、停产措施的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企业规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次数、是否配合检查等情况;
3. 巩义市鹏鑫铸造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铸钢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一份(共3页)、排污许可证副本第一册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手续办理情况;
4. 巩义市鹏鑫铸造有限公司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复印件一份(共1页)、巩义市鹏鑫铸造有限公司职工人数证明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5. 巩义市2023-2024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应执行的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
6. 生态环境部强化帮扶组交办问题清单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交办问题情况;
7.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表一份(共2页)、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整改复查意见书及送达回证一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3月2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1环责改字〔2024〕1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3月28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整改。
2024年5月3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4〕20号),告知拟对你单位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5月31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4〕20号)后,逾期未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郑环文〔2021〕37号)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5,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裁量等级:3;企业规模,裁量等级:1;持续时间,裁量等级:1;违法次数,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代入公式:X=N+(M-N)×{(A-1)/4+[(B1-1)+(B2-1)+(B3-1)+(B4-1)]/(n×4)}×50%==10000+(100000-10000)×{[(3-1)/4]+[(1-1)+(1-1)+(1-1)+(1-1)]/(4×4)}×50%=3250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等于:325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未按照重污染天气管控要求落实停产的违法行为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贰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