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 县级
2024-06-21 2024-06-23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181环罚决字〔2024〕17号

河南嘉和鑫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45Y8CE75

地址:巩义市米河镇小里河村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3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3月25日,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对米河镇小里河村区域进行航拍巡查,发现你单位存在物料露天堆放问题线索,经现场调查,你单位原料仓库西边场地有粉状物料露天堆放,未完全密闭。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河南嘉和鑫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企业法定代表人王彦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河南嘉和鑫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授权书一份共1页、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委托代理资格和权限;

  3.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2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照片证据一份(共6页),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违法事实,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企业规模,管理类别,项目建设地点,限期改正时间,占地面积,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违法次数,是否配合执法检查等情况;

  4. 河南嘉和鑫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产处理60万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一份(共3页)、验收公示截图一份(共1页),环境影响报告表摘录复印件一份(共2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管理类别;

  5. 河南嘉和鑫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增值税附加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复印件一份(共1页)、河南嘉和鑫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职工人数证明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6.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表一份(共2页)、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整改复查意见书及送达回证一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4月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1环责改字〔2024〕2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4月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整改。

  2024年5月3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4〕2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5月31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4〕21号后,逾期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号)(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7,违法事实,裁量等级:1;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裁量等级:2;项目建设地点,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裁量等级:1;管理类别,裁量等级:1;占地面积,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裁量等级: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1,1,1,1,1,1,,],代入公式:X=N+(M-N)×[(A/5)²+(B₁²+B₂²+B₃²+B₄²+B₅²+B₆²+B₇²+B₈²+B₉²)/(5²×n)]×50%=10000+(100000-10000)×[(1/5)²+(2²+1²+1²+1²+1²+1²+1²+1²+1²)/(5²×9)]×50%=1420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42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未密闭易扬尘物料的违法行为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壹万肆仟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1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