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康店焕章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1MA44WFKB0H
经营者:崔焕章
地址:巩义市康店镇康北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3月24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3月24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巩义市康店焕章砖厂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2号隧道窑和2号烘干窑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2号隧道窑产生的废气经烘干窑余热利用,最终通过管道集中收集进入污染防治设施处理后外排。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1号隧道窑和2号隧道窑共用1套污染防治设施,1号隧道窑烟道上方盖板被打开,导致部分大气污染物由2号隧道窑烟道回流至1号隧道窑烟道,部分废气通过盖板缺口直接外排,存在部分部位未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的措施,严格控制、减少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巩义市康店焕章砖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经营者崔焕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
2. 巩义市康店焕章砖厂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张昭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被委托人的委托代理资格和权限;
3.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一份(共7页),证明你单位1号隧道窑烟道上方盖板被打开,导致部分大气污染物由2号隧道窑烟道烟气回流至1号隧道窑烟道,部分废气通过盖板缺口直接外排的违法事实、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企业规模、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受处罚次数、是否配合执法检查等情况;
4.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巩执字第780号之三)一份(共3页)、厂名变更情况说明一份(共1页),证明被调查单位主体、企业名称变更情况;
5. 巩义市康店焕章砖厂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巩义市康店旭晟砖厂年产6000万块煤矸石烧结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复印件一份(共2页)、巩义市康店旭晟砖厂年产6000万块煤矸石烧结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污染物类别、项目建设地点、环保手续办理审批情况;
6. 巩义市康店焕章砖厂人工工资明细一份(共1页)、营业收入情况说明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7.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表(复查)一份(共2页)、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整改复查意见书及送达回证一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4月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1环责改字〔2024〕2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4月7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4年5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4〕16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5月15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3〕16号)后,逾期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号)(二)大气污染防治类20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事实裁量等级3;项目建设地点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裁量等级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1],代入公式:X = N+(M-N)×[(A / 5)²+(B₁²+ B₂²+ B₃² +B₄² +B₅² +B₆² +B₇²)/(5²×n)]×50%=20000+(200000-20000)×[(3/5)²+(1² +1² +1² +1² +1² +1² +1²) / (5²×7) ] × 50% = 5600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56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的措施,严格控制、减少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伍万陆仟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