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驹炭素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4743080XX
地址:巩义市米河镇东竹园村
法定代表人:马元献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月24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煅烧工段生产正常,配套脱硫塔停运检修,煅烧炉顶部有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河南金驹炭素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河南金驹炭素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河南金驹炭素实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两份(共2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授权人的身份;
3.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调查询问笔录两份(共10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照片一份(共4页),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废气类别、企业规模、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受处罚次数、是否配合执法检查等情况;
4. 巩义市环境保护局环保备案公告复印件一份(共1页)、河南金驹炭素实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相关手续审批情况;
5. 河南金驹炭素实业有限公司证明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6.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整改复查意见书》一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月2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1环责改字〔2024〕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2月2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4年3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4〕10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3月22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3〕10号)后,于2024年3月27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辩称:1、脱硫塔停运检修属于突发事故,不是企业主观故意造成;2、采取应急措施:煅烧炉停止上下料,停止风机运行,对脱硫塔内部进行清理;3、如果不停产处理,会造成脱硫塔内积水无法排出、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4、煅烧车间为密闭车间,炉面烟气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重大危害;5、目前碳素市场极度恶劣,企业亏损严重,恳请免于处罚。
经执法人员复核,此案件来源是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米河镇空气站点二氧化硫偏高,经对米河镇空气站点周边进行巡视,发现你单位存在煅烧工段污染防治设施停运,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不经处理直接排放的现象,故认为你单位的行为已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同时企业负有落实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你单位煅烧工段脱硫塔发生故障,与你单位日常对污染防治设施的检修维护不及时存在关联性,故认为脱硫塔发生故障,你单位存在主观过错;虽因炭素行业生产工艺限制,煅烧炉不能采取立即停止生产措施,但你单位所采取的应急措施,无法保障停止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造成煅烧炉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经煅烧炉炉顶直接排放外环境,故2024年1月24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你单位煅烧炉配套建设的脱硫设施风机停止运行、处于停运状态,煅烧工段污染物不经处理直接排放情况属实。综上所述,违法行为属实,建议不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号)(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5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事实裁量等级2;废气类别裁量等级3;企业规模裁量等级2;超标排放倍数,因未进行监测,此项不涉及;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裁量等级1;小时烟气流量,因未进行监测,此项不涉及;超过限期改正时间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2,1,1,1,1],代入公式:X=N+(M-N)×[(A/5)²+(B1²+B2²+B3²+B4²+B5²+B6²)/(5²×n)]×50%=100000+(1000000-100000)×[(2/5)²+(3²+2²+1²+1²+1²+1²)/(5²×6)]×50%=22300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23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拾贰万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