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石油产品购销有限公司河洛镇仁存沟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181MA3X7R4F2R
地址:巩义市河洛镇仁存沟
负责人:张建周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5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5月21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委托河南新网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进行检测,2024年5月23日河南新网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W(YQ)2024052302),报告显示5号、6号、14号汽油枪油气回收气液比检测数值分别为0.88、0.72、1.25,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巩义市石油产品购销有限公司河洛镇仁存沟加油站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负责人张建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
2.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两份(共6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两份(共6页)、现场照片证据一份(共6页),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事实、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备、企业规模、管理类别、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受处罚次数、是否配合执法检查等情况;
3. 巩义市石油产品购销有限公司河洛镇仁存沟加油站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一份一份(共1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排污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
4. 《关于巩义市石油产品购销有限公司河洛镇仁存沟加油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一份(共3页),《关于巩义市石油产品购销有限公司河洛镇仁存沟加油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批复》复印件一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环评手续办理情况;
5.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节选复印件一份(共4页)、河南新网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W(YQ)2024052302)复印件一份 (共9页),证明该单位5号、6号、14号汽油枪油气回收气液比检测数值分别为0.88、0.72、1.25,均不符合国家标准。
6. 巩义市石油产品购销有限公司河洛镇仁存沟加油站工资表复印件一份(共1页)、收入证明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7.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表一份(共16页)、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整改复查意见书及送达回证一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5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1环责改字〔2024〕2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6月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整改。
2024年6月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4〕2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6月7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4〕22号后,逾期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号)(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9,违法事实,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裁量等级:1;管理类别,裁量等级: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代入公式:X=N+(M-N)×[(A/5)²+ (B₁²+B₂²+B₃²+B₄²+B₅²)/(5²×n)]×50%=20000+ ( 200000 - 20000)×[(1/5)²+(1²+1²+1²+1²+1²)/(5²×5)]×50%=2720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72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柒仟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