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德塑钢型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86235337H
地址:河南(巩义)民营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5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使用红外热成像气体泄漏检测仪观察河南中德塑钢型材有限公司UV光氧+活性炭吸附排气筒排放显示异常。经现场调查,你单位挤出机正常生产,配套建设的UV光氧+活性炭吸附一体化处理设施风机正常运行,UV光氧设施UV灯管未启动,存在未按照规定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河南中德塑钢型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晓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河南中德塑钢型材有限公司委托书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禹闻凯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被委托人的委托代理资格和权限;
3.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照片证据一份(共11页),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未按照规定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涉及行业、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企业规模、管理类别、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受处罚次数、是否配合执法检查等情况;
4. 河南中德塑钢型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共4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及排污许可类别情况;
5. 河南中德塑钢型材有限公司2024年3月、4月和5月工资表复印件一份(共2页)、营业收入证明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职工人数属于微型企业;
以上证据提取时间:2024年5月21日。
6. 2024年5月31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表一份(共2页)、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整改复查意见书及送达回证一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5月2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1环责改字〔2024〕2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5月3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整改。
2024年8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4〕27号),告知拟对你单位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8月9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4〕27号)后,逾期未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号)(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6和现场取证情况,违法事实,裁量等级:1;涉及行业,裁量等级:4;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裁量等级:1;管理类别,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4,1,1,1,1,1,1,1],代入公式:X=N+(M-N)×[(A/5)²+(B₁²+B₂²+B₃²+B₄²+B₅²+B₆²+B₇²+B₈²)/(5²×n)]×50%=20000 + (200000-20000)×[(1/5)²+(4²+1²+1²+1²+1²+1²+1²+1²)/(5²×8)]×50%=339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3395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叁仟玖佰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