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 县级
2024-08-23 2024-08-25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181环罚决字〔2024〕23号

郑州市天宝铸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9JXGJD16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芝田镇益家窝村18组

法定代表人:刘保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5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5月1日,执法人员通过永安路街道办事处空气站点二氧化硫高值线索对芝田镇区域开展排查,排查发现郑州市天宝铸造有限公司熔炼工段正在生产,熔炼炉产生的烟气不能完全收集处理,部分烟气未通过集中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郑州市天宝铸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郑州市天宝铸造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被委托人陈青霞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被委托人的委托代理资格和权限;

  3.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现场照片一份(共6页),证明你单位部分烟气未通过集中收集处理直接排放的违法事实、废气类别、管理类别、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受处罚次数等情况;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共4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表一份(共2页)、排污许可证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环保相关手续办理情况;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复印件一份(共2页)、被保险人人名清单复印件一份(共1页)、工资单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以上证据提取日期为2024年5月1日。

6. 2024年5月15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表(复查)一份(共4页)、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整改复查意见书及送达回证一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5月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1环责改字〔2024〕2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5月14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整改。

  2024年8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4〕28号),告知拟对你单位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8月9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4〕28号)后,逾期未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号)(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6,违法事实,裁量等级:1;废气类别,裁量等级:3;企业规模,裁量等级:1;管理类别,裁量等级:2;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裁量等级: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3;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1,2,1,1,1,3,1],代入公式:X=N+(M-N)×[(A/5)²+(B₁²+B₂²+B₃²+B₄²+B₅²+B₆²+B₇²+B₈²)/(5²×n)]×50%=20000+(200000-

20000)×[(1/5)²+(3²+1²+2²+1²+1²+1²+3²+1²)/(5²×8)]×50%=357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3575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熔炼炉产生的烟气未通过集中收集处理直接排放的违法行为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伍仟柒佰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823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