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维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4478TE70
法定代表人:刘红卫
地址:巩义市夹津口镇双河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6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6月9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异地执法检查组对巩义市维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废气CEMS设备的二氧化硫量程为0-500mg/m³,现场使用二氧化硫30.8ppm(88mg/m³)的标气进行三次全流程通标,通标气300S后分析仪表显示二氧化硫分别为:2.8ppm/(8.008mg/m³)、1.4ppm/(4.004mg/m³)、0.00ppm/(0mg/m³),示值误差-99.45%,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₂、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中示值误差不超过±5%的要求。经核实,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违法行为属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巩义市维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现场照片一份(共6页),证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违法事实、废气类别、企业规模、受处罚次数、是否配合执法检查等情况;
3. 巩义市维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资表一份(共1页)、情况说明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4. 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扩展系统截图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
5. 巩义市维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一份(共3页)、巩义市环境保护局环保备案公告节选复印件一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排污管理类别、环保相关手续办理情况;
以上证据提取日期:2024年6月27日、2024年7月1日、2024年7月7日。
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₂、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节选一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自动监测设施应执行的示值误差技术要求;
7.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郑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郑环办〔2024〕13号)节选复印件一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属于2024年重点排污单位;
8. 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异地执法检查问题整改情况汇总表复印件、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复印件一份(共3页),证明问题交办情况;
9. 2024年7月3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表(复查)一份(共7页)、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整改复查意见书及送达回证一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7月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1环责改字〔2024〕4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7月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4年8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4〕36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8月19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4〕36号)后,逾期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号)(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8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事实,裁量等级2;监测数据误差,裁量等级5;监测数据传输偏差,此项不涉及;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裁量等级1;废气类别,裁量等级3;企业规模,裁量等级1;管理类别,裁量等级3;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7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1,3,1,3,1,1],代入公式:X=N+(M-N)×[(A/5)²+(B₁²+B₂²+B₃²+B₄²+B₅²+B₆²+B₇²)/(5²×n)]×50%=20000+(200000-20000)×[(2/5)²+(5²+1²+3²+1²+3²+1²+1²)/(5²×7)]×50%=58571.4,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按照四舍五入取整到元最终裁量金额:58571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伍万捌仟伍佰柒拾壹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