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建新冶金耐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716719728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
地址:巩义市鲁庄镇东庄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8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8月15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接到上级交办的群众举报巩义市建新冶金耐材有限公司生产时污染周边环境的投诉后,通过查看视频监控的方式,发现该单位竖窑生产时涉嫌违法用煤。2024年8月1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巩义市建新冶金耐材有限公司点状天然气和巩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管道燃气未使用,两座竖窑正在使用煤作为燃料进行生产。巩义市建新冶金耐材有限公司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超出规定的期限仍使用高污染燃料煤。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巩义市建新冶金耐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2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现场照片一份(共12页),证明你单位超出规定的期限仍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违法事实、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使用情况、项目建设地点、违法次数、是否配合执法检查等情况;
3. 巩义市环境保护局环保备案公告一份(共2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环保相关手续办理情况;
以上证据提取日期:2024年8月15日。
4. 《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全市域禁煤的通告》(巩政通〔2020〕5号)一份(共2页),证明该单位所在区域高污染燃料停止使用的范围和时间;
5. 省委第六巡视组移交案件交办单复印件一份(共7页),证明问题线索来源;
6. 2024年8月24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表(复查)一份(共2页)、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整改复查意见书及送达回证一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8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1环责改字〔2024〕6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8月24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整改。
2024年9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4〕37号),告知拟对你单位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9月11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4〕37号)后,逾期未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或者拆除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的规定。
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超出规定的期限仍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郑环文〔2021〕37号)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6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事实,裁量等级1;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使用情况,裁量等级1;项目建设地点,裁量等级1;违法次数,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代入公式:X=N+(M-N)×{(A-1)/4+[(B1-1)+(B2-1)+(B3-1)+(B4-1)]/(n×4)}×50% =20000+(200000-20000)×{[(1-1)/4]+[(1-1)+(1-1)+(1-1)+(1-1)]/(4×4)}×50%=2000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等于:20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超出规定的期限仍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