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 县级
2024-09-23 2024-09-25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181环罚决字〔2024〕29号

河南爱克斯幕墙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317491776A

法定代表人:马文超

地址:巩义市永安街道办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7月11日运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结合生态环境部强化监督帮扶发现问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数采仪实时烟气压力为19.939kpa,调阅数采仪发现该单位6月14日,6月15日,6月20日均正常生产,烟气压力平均值均在20kpa以上,现场要求运维人员将烟气压力探头拆下置于空气中,数采仪烟气压力为19.962kpa。经询问运维人员回答为压力传感器故障,导致数据严重失真连续24小时以上,未报告生态环境部门,未开展手工监测。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显示,你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是重点管理,你单位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河南爱克斯幕墙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马文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河南爱克斯幕墙制造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孟建立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被委托人的委托代理资格和权限;

  3. 河南绿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敬中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自动在线运维单位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4. 河南绿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袁林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被委托人的委托代理资格和权限;

  5.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二份(共7页)、现场照片证据一份(共4页),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发生时段、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受处罚次数、是否配合执法检查等情况;

  6.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系统截图一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在生态环境部强化监督帮扶检查期间排污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

       7. 《关于河南爱克斯幕墙制造有限公司年产铝单板喷涂100万平方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一份(共4页),《关于河南爱克斯幕墙制造有限公司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批复》复印件一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环评手续办理情况;

       8. 自动在线站房数据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系统截图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与现场分析仪表数据一致;

以上证据提取日期:2024年7月11日。

   9. 2024年8月13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表(复查)一份(共2页)、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整改复查意见书及送达回证一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8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1环责改字〔2024〕5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8月1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整改。

  2024年8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4〕3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8月19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4〕34号)后,逾期未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号)(九)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12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事实,裁量等级1;监测数据误差,此项不涉及;监测数据传输偏差,此项不涉及;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裁量等级2;违法行为发生时段,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3;超过限期改正时间,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3,1,1,1],代入公式:X = N+(M-N)× [(A / 5)²+(B₁²+B₂²+B₃²+B₄²+B₅²+B₆²)/(5²×n)]×50% = 20000 + (200000-20000)×[(1/5)²+(2²+1²+3²+1²+1²+1²)/(5²×6)] × 50%=3380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338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叁仟捌佰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3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